依法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时生效,但质权是办理出质登记时才设立并生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