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