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效期从商标局核准申请人的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十年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还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