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且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