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在公司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生效
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