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应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及保证责任期间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