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生效,除了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第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