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
按照相关规定,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凭股份公司签发的股票复印件进行办理。
实务中,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的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就此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并强化公司对于股东的责任意识,强化其法律责任,值得相关部门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