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经当事人追认后生效,当事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