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享有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能够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能够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