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如下: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