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也能够采用口头形式。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