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自动转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