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刑,具有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