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公司注销的流程如下:
(1)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