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要冷静一个月。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双方仍要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超过三十日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