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如果该笔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当然,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一方自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