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期限一般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