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但只能到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到另一方的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