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口头遗嘱时,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以下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