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后,没有公证有效。
公证并不是放弃遗产继承的生效要件。
放弃遗产继承的,只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