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