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