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借款纠纷诉讼是有效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