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我爸去世,留下了三张纸。当我儿发现刚要看时,就被我大妹一把夺去,说:“这几张纸暂时还不能给你爸爸看,怕对他有刺激”。我赶去要看,先是我大妹说在我小妹那里,我小妹又说让我妈给撕了(我妈也承认)。我让她们写下一份证据,不写我就不全资买墓地,于是她们也只好写下这样一份证据(由我们兄妹五人签名):“咱爸生前留下的那三张纸已经销毁”(由我保存)。但那三张纸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不得而知也无法证明,是不是遗嘱或遗书我都无法证明,请问这算不算违法,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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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
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客体合法。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
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1、公正遗嘱;
2、
自书遗嘱;
3、代数遗嘱;
4、录音遗嘱;
5、
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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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
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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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以代书遗嘱,但是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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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