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老公属于自由恋爱 。那个时候他有正式工作 。他人很老实 。我做点小买卖 。恋爱阶段他就办理了退休。后来跟我一起做买卖。10几年了。感情一直不好。他是一个大事做不了小事又不做的主。从孩子出生到现在就一直吵吵闹闹甚至到打架。03年我就自己出去上班 ,每天跑通勤很辛苦 。他没事做就一直待着,那个时候也许年轻他身强壮。所以性欲比较旺,一周一二次的房事根本满足不了他,我们常常闹得不开心,为此他领着一个女的去广州玩了一周。那时候觉得孩子小就忍着。希望等到孩子大了再说。 后来我们开了一个手机店 挣点钱。但是07年投资失败。就因为这个他说我害了他一生。让他日子过得不好、也因为这个我们吵得更加厉害。更可气的是他公然在他的手机里存放他与别的女人一起出去玩的照片。当着我的面跟别的女人聊得火热,这次我真的无法在接受他了,每每他想与我亲热时,我都觉得他恶心,我们住的房子是他单位的,算是福利房,婚后买的。房本是他的名字。现在他把家里的钱都不知道转到哪里去了。他说炒股亏得钱算我的。家里的房子财物跟我没关系,离婚又不离。 又天天折磨我。现在生活费都不给我,家里没米没菜他也不去买,孩子在他奶奶家。他也很少关心。我们现在只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的陌生人。跟着他10几年 ,除了一个不听话的孩子就一无所有,昨天我找了一份工作准备去上班 ,我也不知道他每天进进出出的忙啥。这样的日子过的好揪心无望。有的时候真希望我的人生早点结束。迷茫中。。。。。希望大家给我指点迷津,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8-10-21 01:52: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子女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子女年满18周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父母可以不管的。即使上学,也只管到高中毕业。只是中国的国情与社会现实,父母就一个孩子,管也就管了。
    但从法律上,没有这个义务。
  • 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需要其他证据即可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均分。 共同债务均摊。 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要向对方要求补偿,需要对方有过错才行。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2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 离婚后支付子女生活费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案中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据?
    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如收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等;
    4、自己生活状况的证据;
    5、被告收入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等;
    6、父母是否已经死亡或父母是否无力抚养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及收入证明等;
    7、收入是否显著减少及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及现在生活状况的证明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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