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家庭债务问题,夫妻二人被逼。债主逼债,妻子说还不如去死,债主说去死吧,妻子拿出农药说我这就喝药,债主说有本事你就喝了。妻子拿起农药就喝,丈夫去夺,没赶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一下这位债主算不算得上犯罪?

2018-10-21 09:08: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家庭债权分为内部债权和外部债权;相应地家庭债务亦分为内部债务和对第三方所负的外部债务。目前的司法实践认可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家庭共同债务的承担不以某一时段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而承担“有限”责任,而是夫妻双方对其家庭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第一,以优先保护第三方的债权为基本原则。即以认定该类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为原则,因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以认定其为个人债务为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显然,此时应按照证明责任规则准确分析该类债务的性质,来分析其到底系原家庭共同债务或是个人债务。
    前述除外条款具体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法律事实必须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债权人对此有权以证据反驳该种异议。
  • 法律规定,夫妻婚后产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都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债权人死亡,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首先是行使继承权继承其债权,然后继承人向债务人行使清偿权实现权债权。继承人在实现债权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遵守原借贷合同的约定;二是在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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