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8年离婚,孩子抚养权在男方,但是孩子一直在我处抚养,在离婚后男方很少来探望孩子,除了不定期的生活费以外。我们基本上没有来往,更别提他对孩子的学习及生活的关心了。现在男方在外地再婚,昨日回来对我说要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我,并且将生活费就以前的500元更改为300元,对这样不负责任的男人,我该怎么办,该怎么维护我和孩子的权益?

2018-10-21 10:12: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变更抚养权所需资料:
    一要准备双方原先离婚的法律文书,
    二要准备对方不具备抚养小孩的条件或能力,
    三要证明你有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条件或能力,
    四一般不能再要求重新分配原离婚协议已分割的财产,除非对方在隐瞒财产导致没有分配的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重新分配。
  • 抚养权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享有探视权,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按以下规定处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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