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05年离婚,当时孩子仅两个月大,判给其母亲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今年(2011)孩子9月该上学了,其母亲又要求增加抚养费,其母亲无工作(未离婚时)现状况不知。我于2006年再婚,爱人也无工作,现孩子已经4岁,在上幼儿园,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我本身有慢性病,再前妻协商未果。请问:

1、之前判决已生效,抚养费是否能再增加?我希望维持现状。

2、若对方再次起诉增加抚养费,我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并让对方支付抚养费?因为其母无能力抚养孩子。

2018-10-21 11:57: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孩子抚养关系即可变更。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被法院支持,要依据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这个证据应当充分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 抚养费增加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不过增加抚养费需要有相关的条件。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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