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10月我和前夫离婚,孩子当时2岁,协议归女方抚养到成年,协议上未提孩子的探视权和抚养权。期间男方对孩子不看不问,不支付抚养费,我一人承担孩子费用有些吃力,现在想找他要抚养费, 他说我不看也不给。(男方是一旅游公司经理,父母名下有3套住房,一套商铺,一辆车,3人均有收入。)除非把孩子监护权抚养权给他,他全权承担和抚养孩子,让我一月看一次。现在我可以答应他的条件,我想我可不可以暂不交出监护权,如果他能履行协议,不阻止我探视孩子,我在孩子10岁后再将监护权还给他。如果我现在让出孩子的监护权他家人不但不让我看孩子还会到处损害我的名誉。可以这样协议吗?

   如果他不愿意这样协议,也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愿意看孩子,我是以孩子的名义还是我的名义起诉?谢谢

2018-10-21 13:28: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如协议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判决或法院调解离婚,可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子女。  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因此,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孩子实际需要。
  • 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抚养;
    (二)是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 民法通则 16条讲的很清楚,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其中这三类人是有顺序的 ,,所以,只要你妻子是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都应该她抚养 是她的义务 也是权利 她叔叔无权干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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