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感情问题,我和我老公协商离婚(无子女),是我提出来的,我想走法律途径,我们有共同的企业,股份分别为:我30%他70%,因不断在加大投资,同时也有共同的债务产生,例如:他向银行贷款,或者向一些民营企业融资时,因我们是夫妻,对方会要求我签字,这样的债务有几笔,一笔是我和他都是借款人,另外三笔是他是借款人,我是担保人,现在我想咨询的是,如果离婚,我应该要做哪些准备工作,我和他协商的是:尽快结束这段婚姻,房财,车,企业,我全不要,但有一个要求就是我也不承担任何债务,我们如果签离婚协议时把这些约定都签好,这样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应该要在离婚协议里体现出哪几条?需不需要找债权人更改借据?协议签订完后,是否我们以前的共同的债务就跟我再无关系?谢谢律师指点!在线等!

2018-10-21 16:34: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的相关问题。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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