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纯良女性,14年前嫁给了大我18岁的男人。我29岁,初婚。他有三个已独立成人分居的孩子。领结婚证时才知道“地方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给发准生证,即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利。为了工作岗位和不被处罚,我至今没生孩子,现已40多岁,思想十分痛苦。请问:有无法律约束“地方计生法规”?是谁剥夺了女人生孩子的权利?我怀孕了,呼吁社会帮助和支持!谢谢大家。

2018-10-22 11:50: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你们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想离婚,可以共同到民政机关婚姻部门去进行登记。
      对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均分,也可以不均分。具体双方协商。
      对于子女的抚养,双方协商解决,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原则随女方抚养。
      对于其它的费用,如计生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各出各的。
  • 办理准生证的流程及领取的地点:
    第一步:女方的工作情况不同,领取准生证的流程也会不同。若是女方有工作,就能直接到工作单位领取自己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若是暂时没有工作,则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领证。

    第二步:领取准生证后,男女双方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各项信息。若双方皆已就业,就将填写好的准生证带到各自的工作单位,由单位签署意见,并且盖章。若是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均无工作,那么这一方或双方需要带上准生证前往户口所在地,由当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并且盖章。

    第三步:最后需要落实的是审核与登记,需要将准生证交给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他们将负责信息审核与登记工作。每一张准生证都有其唯一的编号,在盖上公章之后正式生效。
    夫妻双方领回生效的准生证。
  • 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1994年2月1日后,没有结婚证,双方是同居关系,现在可以解除同居,就子女及财产进行分配,你应及时与律师咨询,确定方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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