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各位律师您们: 好本人属于招婿性质的婚姻(按当地风俗办理的),岳父无儿有二女,婚后协商过,生2孩子一个姓我的姓氏,一个姓岳父的姓氏,我和妻子婚后生一女,就随了我的姓氏。后来要办准生证就不给办理了,理由是:第一个孩子没有随岳父的姓氏与我的户口是城镇户口(本人在临沂上学时,把户口从农村迁来的,一直是集体户口,后来没有别的事情,就一直放在那里)。后来没办法就打算偷要一个孩子,我和岳父一家都出去躲了起来,到了计划生育体检时就没去,因为找不到人,就把妻子的二婶子(二叔的老婆)给捉走了,已经捉走1整天多了,也没有在正规的司法部门关押,也找不到人(听小道消息说:计划生育部门雇佣了一部分社会无业人员把他们关在某个小旅店里),村长说回头他们关一天要收我们200多元的生活费。我想咨询一下:村里这样逮人、罚款合法吗?我的准生证就真的不能办? 谢谢各位了!

2018-10-22 12:06: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孩子随谁姓与财产分割没有必然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 结婚后女方户口可以迁至男方处:带双方结婚证、户口本、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派出所以“夫妻投靠为由迁入”,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女方的户口本到女方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和男方户口本到男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不过,户口迁入后户籍民警会给另外一个独立的户口本,地址与男方的一样,因为是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是不能与农业户口共用户口本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