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和我妻子于2007年3月结的婚,我妻子背着我在外面有别的男人了,今年春节放假回家在我的追问下她承认了她和别人有了外遇,并且已和他人同居有两年历史了,但我没有确凿有力的证据。她跟了别人后和我已没有感情了,我也没有必要和她过了,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但是双方都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女儿都快4岁了,已上幼儿园了,我目前一直在外地打工上班每月有四五千元工资收入,她在老家一直没有正经的工作,基本上算是在家带孩子,为了生活所需,由于我不长期在家、不在孩子身边,她也很细心,所以孩子也很依恋她,这些年一直是我在外面赚钱寄钱让她们生活的,并且这些年我母亲大部分时间也是随同带小孩的,但孩子和我母亲的感情一直没有像她那么依恋。家里有套房产,是我婚前2006年买的按揭房,但房产证是婚后拿到的(发证日期是婚后),房产证是我的名字,写的是私产,2010年底是我在外面挣的钱一把还清了银行按揭。房产的分配归我,然后给她些补偿双方并无争议,就是孩子的随同争议很大,都不肯放弃,我也三十多岁了,这段感情也伤的我很深,种种原因离婚后也不想再娶,所以膝下就这么一个孩子,对我及我的家庭实在很重要,目前孩子也是我父母唯一的孙女,并且如果离婚后,她和那个男人结婚,他们也可以再生,即使不生的话,因为那边男方也是离异的,离异的时候身边也有一个5岁的男孩,也算是她的养子,目前的情况我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孩子随同我一起生活吗?该如何维权? 请各位律师指点一下,谢谢!

离婚
2018-10-22 14:03: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协议离婚的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也要注意,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分配这一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结合孩子的成长,并在孩子有一定能力的情况下询问孩子的意见,最终达成关于离婚的协议。

  • 一、关于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须找到法律规定的有利争取抚养权的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抚养问题进行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须遵守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给予补偿原则。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