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女双方因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结婚,婚后生活不和,男方性格脾气恶劣,20多年来男方常因生活琐事辱骂女方及其家人(尤其是在喝酒之后),几乎是天天吵架,隔三差五的打架,常将女方打伤,很多时候甚至卧地不起。家务基本不干,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基本不管,生活拮据,男方不顾家庭实际情况,贷款不还,将大部分收入用来不必要的人情客往方面,女方劝阻,男方就会辱骂并扬言要打死女方。每次吵架或打架后都喊女方“滚”,不滚的话就要打死女方。女方多次到派出所、村委会投诉,也有过调解,但是不知道有无记录。邻居亲朋好友无人不知道男方的脾气性格、经常不由分说的就辱骂殴打女方,也都对男方进行过劝阻教育,但是没有效果。结婚以来一直到现在都是,从没和平的生活过,女方也曾提出过离婚,男方也有答应过一起去民政局,但是后来男方又不去。现在女方想能协议就协议,不协议诉讼也要坚决离,真的无法一起生活下去了,整天不是吵就是打,现在已经发展成整天辱骂女方的家人(女方的弟弟30几岁没结婚,女方就两姊妹,),如:断子绝孙、五保户之类,3个子女均已成年,也坚决要求要离,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法院判离的概率有多大?谢谢!!

2018-10-22 16:39: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
    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个人。
    2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 女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不一定。 看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谁有过错。 有过错的一方负才有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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