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又很难缠的公婆,结婚一年来总在我跟丈夫之间制造不和,好些都是因为一些小事。最近给我五个月的女儿下户口,我家在县城他家在农村,因为考虑到孩子上学问题,就跟丈夫商量把户口下到我家。他本来很赞成的,但因为他爸妈想着农村如果分房多增加一个人口可能得到某些优惠政策,坚决反对我们的做法。丈夫是很顺从父母的人,因为我不同意他父母的做法几次跟我吵架我被迫离家。后来他父母让他接我回去顺便打听户口的事,这时我已经把女儿的户口下到县城。丈夫本来对这种事持无所谓的态度,但经不起他父母的再三挑唆,他们一家把我赶出家门并不许我见孩子,他父母还让他以离婚威胁我。我想要回孩子,我该怎么办?

2018-10-22 16:4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但仅仅是吵架,不至于离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对于孩子的问题,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 1、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冷静处理问题或弥补修复感情的机会,因此,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2、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已经给了6个月的矛盾缓和处理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矛盾稍有缓解,一方仍然坚持起诉要求离婚,毕竟离婚是自由的,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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