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2年承租人得到拆迁款后,贷款到3儿子家居住,2009年去世,现剩5万,到2014年墓地到期要续坑。但现在小儿子要分财产,已把3儿子告上法庭,小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是拆迁时,小儿子于3儿子的孩子户口在承租人名下,房屋拆迁后,承租人的户口就迁走了。现在小儿子向3儿子的孩子要钱,他认为当时承租人,小儿子,3儿子的孩子的户口在一起,虽然只有承租人居住,但是小儿子也应该有钱分,现在承租人已经去世了,他想要回自己的一份,请问他有权这样做吗。承租人生前有7个孩子,只有3儿子把承租人养老送终了,最后剩下的钱3儿子就等着2014年给老太太续墓地。2012年10月小儿子以此把三儿子的孩子和三儿子一起告上了法庭,2月分出庭时提交了双方的证据,老太太生前借给小儿子的2万元欠条,到现在也没有归还,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拆迁补偿
2018-10-22 17:20: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两人一起供房,房产又是婚后的,肯定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2.怎么分配一般都是看你们协商还是走法庭,协商就是看你们怎么能达成一致即可,一般都是一人拿钱一人拿房,一人一半以后也不可能住在一个屋檐下,这是普遍的解决方式。走法律要看你们谁是过错方,最终按照比例来分。
  • 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人支付抚育费的目的, 是为了维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 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都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 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
    因此, 在其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以前, 请求义务人支付抚育费的, 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其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提出追索请求的, 则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只要当事人及子女的户口还在当地的,并且是当地的农业户口人员的,就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就可以享受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否则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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