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男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相处,在一起9个月之后订婚了。男方从一开始就隐瞒了自己的家庭以及经济还有工作的情况,总之和他之前描述的相差甚远。我是个比较中感情的人,觉得都谈到订婚了,没必要在乎那些物质的东西。订婚前后,因为某些原因我们曾经争执过,但是我一直都觉得情侣之间吵吵小架很正常的,谁知订婚后1一个月,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突然向我提出分手,并且让我退还订婚礼,让我一时很难接受这样沉重的打击。既然男方这样无情,我觉得我也有权维护我的利益,希望尊敬的律师们,能够给我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订婚钱6万1千8,还有所谓的三金,然后我们女方家在四星级酒店宴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一起见证这个订婚。订婚之前婚纱照也已经拍过,都洗了出来,亲戚朋友全都看了,男方突然提出的退婚让我觉得我以后真的很难抬起头看这个世界,也无法给亲戚朋友一个交代,我更无法面对的是自己!真的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2018-10-22 17:28: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即彩礼,对方应该退还订金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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