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9月结婚,男方当时送2万元给女方,女方父母将彩礼买成电器陪嫁给女儿。结婚时男方处于深造求学时期,无经济来源。生活、学费全出自女方父母。2011年11月女方怀孕,怀孕期间因性格不合多次争吵,女方长期心情压抑,对女方即腹中胎儿也是不管不问。直至2012年2月因为争吵,俩人大打出手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此时女方怀孕三个月。 女方告知男方孩子已经打掉,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为与男方今早划清界限只带走随身衣物净身出户。后男方一再反悔,并以女方私自做掉孩子而要求赔偿。女方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要求起诉离婚。

既然要离婚,孩子是肯定不要的,只是不知流产何时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女方自身利益。女方精神本就已经受到伤害,现在还要受身体的痛苦。想咨询下律师,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0-22 18:09: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