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4年前我和前夫离婚,1岁的孩子协议给前夫抚养,我对他口头约定孩子不能离开他生活的地方去其他地方生活,我们都生活在成都,最初2年我给了抚养费和学费,医药费我也在给,这4年时间我经常探视孩子,给孩子买穿的吃的用的,孩子和我很亲。今年春节后,前夫在我反对的情况下,把孩子交给他姐姐带到泸州去读书和抚养(离成都300公里左右)。我提出把孩子交给我抚养,也把抚养权给我,他不同意,只愿意让我养孩子,而不给抚养权,故而没有商量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或者他把孩子留在成都,我愿意出抚养费,每年1.2万,由我们双方抽时间陪伴教育,他也不同意。我想咨询下这里的律师和专家老师,我前夫的这种行为和做法,是否对孩子进行了遗弃?另外他姐姐是否也侵犯了我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我该怎么争取到孩子回到成都生活的权利?

2018-10-22 18:0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子女监护权是指监护人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双方需对子女监护问题达成协议或由法庭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判决,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获取对子女的监护权(包括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由另一方父母获取对子女的适当的探视权;但也有可能是父母双方均获取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由其中一方获取生活监护权;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和生活监护权。
  • 你好,一方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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