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大学三年级时认识了一个比我大十多岁的男人\\\'他当时一直追求我\\\'并表示已结婚为目的\\\'在之前我也没有恋爱经验\\\'就本着以结婚为目的去谈恋爱\\\'谈了有三年\\\'在之中因为学业原因和其他原因做过两次流产手术\\\'现在大学毕业\\\'也比较稳定\\\'第三次怀孕\\\'医院检查是双胞胎\\\'而且是同卵双胎\\\'就想生下来\\\'觉着恋爱三年了\\\'家里也同意生下来\\\'就想着把婚结了\\\'孩子也好落户\\\'但是得知对方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大家不要怪我傻居然三年都没发现\\\'我在跟他的时候他确实离婚了\\\'我还看了他的离婚证才放心的\\\'结果他是跟我在一起的时候又跟前妻把婚复了\\\'还又生了一个孩子\\\'这个我就真的不知道了\\\'平时他们也没怎么打电话\\\'他是在外地做生意\\\'也很少回家\\\'而且我们也没有天天在一起\\\'所以真的没有发现\\\'也许是他太有心机了\\\'隐瞒得很好\\\'然后第三次我怀双胞胎建议结婚他自然不答应了\\\'然后我说我自己来养\\\'因为我家在成都给我买了房子\\\'我就说能不能先离婚\\\'我们两把婚结了\\\'把孩子户口上了\\\'然后再离婚你们两个又复婚\\\'他也不答应\\\'后来在商量下\\\'他给我开了个欠条\\\'是欠条不是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是这么写的\\\'欠条\\\'今欠到某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署名日期\\\'然后还有一张也是自己写的自愿用夫妻共同房产\\\'自己的两个破车和具体明细的工程设备做抵押担保\\\'并注明了在十日之内变卖这些设备和车\\\'但是现在我打电话确没有人接\\\'短信也不回\\\'音信全无\\\'人也不知道在哪里\\\'我想起诉他\\\'起诉书都写好了\\\'我现在想请问的五个问题\\\'第一\\\'这样的欠条和那个保证的单据能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吗?被告自愿签下的五十万法院认不认\\\'会不会觉得无理要求太多了视作无效欠条?第二\\\'如果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以他签字的夫妻共同房产作为抵押吗?(房子是写他老婆的名字\\\'好像还有贷款没还完\\\'但是目前他们没离婚\\\'是属于共同财产吗\\\')第三\\\'他本人是江西人\\\'但是长期在外地做工程\\\'在外地租了一个房子长期居住\\\'至少交了有三年的房租\\\'我起诉书是交到江西还是长期居住地?第四\\\'这个官司要是打起来我能胜诉吗?最后\\\'诉讼交上去后多久能下达传票\\\'多久能开庭?谢谢律师了\\\'请好心的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本人刚大学毕业\\\'社会经验不足\\\'大学清清白白跟着他\\\'什么最美好的感情都付出给他了\\\'现在他这么欺负我\\\'这场官司我必须要打\\\'请各位大律师能帮帮我忙\\\'感激不尽\\\'

离婚
2018-10-22 18:09: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