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5年3月离婚,孩子我抚养。法院判决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可对方只给到2007年。2008年以后,索要数次无果。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
2018-10-22 19:52: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