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中,原告分得房屋A一套,被告得房屋B及汽车一台及所有家庭储蓄。

4个月后,原告忽然想起对A房仍没有产权,实际上不具有处分权。该房系2003年单位调整给居住,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期间除了水电暖费用再没交过任何钱。因当时参加调整的有许多户,单位原计划统一处理,但原房主2004年办理了产权证。

原告认为A房不属于共同财产,以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然而法院以“房屋涉及内部分配问题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请问:原告并无要求解决与原房主或单位之间的矛盾,法院的这个理由正确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
2018-10-22 23:43: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公证成为保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
    为了解决的问题,必须了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的材料、手续、流程等。
  • 离婚时双方可以对于共同财产协商后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可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产的产权问题达成协议,一方取得产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变价或者折价补偿的,可以直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如果不能则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确定。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