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后与丈夫购买了房屋,也有一些存款。3年前我们书面协议,对家庭财产作了约定,但未公证。后来丈夫以个人名义与外人订立合同,在合同上写明了“我的家庭财产已约定。此合同的纠纷和责任由我个人承担,与妻子无关”。现在丈夫因为此合同要进行赔偿,他名下的财产不够赔偿,对方说家庭财产是共有财产,提出要用我名下的房屋和存款补足。请教律师,我有责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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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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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分割遗产时,应当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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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财产公证的程序:
1、准备好相关材料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
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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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