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朋友开车没看见右前方电动车打转向,然后电动车向左拐弯,剐在我朋友车尾跌了,当时电动车主起来走了,我朋友以为没事也没站住,第二天交警队就把我朋友和车带走了,说对方腰椎骨折了,这算肇事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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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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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
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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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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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