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他是08年农历腊月十一办的礼,09年6月办的证,办礼之前就买了房,那时他是借他家亲戚的钱买的,当时他说钱不够,让我给他拿四千,他说是借我的,后来办礼时又问我拿了四千,也说是以后还我,办礼之后我开店,用我爸陪送我的一万,加上我自己的钱,借我小姨的三千,我姐三千开了店,这时我俩还没办证,办证之后,要装房子,问我爸先后拿了一万5装房子,后来店不开了,包出去总共得了二万二,加上开店得的八千,我存了一万,其它的钱又都装房了,办礼之时带买房总共欠5万.

我想问一下我们现在要离婚,这些钱怎么分,哪些是共同债务,还有他借我的钱怎么办,

我对同房很反感,另外我们现在已经分居半年,他又不肯和我离婚,他说借我爸和我姐的钱不还还让我给他一万,才和我离,可我觉得不公平,他错我的钱还没还我,错我家人的钱也不还,还得给他钱,我想起诉要怎么办,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听他们说可以申请分居两年离婚的,我不知道,所以想问一下,可以帮我吗?

2018-10-23 15:45: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婚后,该债务应由谁来偿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夫妻双方分居两年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证据证明债务为一方单独使用而产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分担方式,但是该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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