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前夫于200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书中是把房子给了男方,男方给二十万给女方(到目前还一分没给)。男女双方还另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就是房子必须让女方和孩子永久居住,以后如果出租或出售的话,钱匀归女方。请问我现在二十万可否申请要回?还有就是我们那份补充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离婚
2018-10-23 17:44: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回孩子:协议方式和起诉方式。
  • 协议离婚是需要 写离婚协议书的,离婚协议书中应该对孩子的抚养有明确的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后,按照离婚协议书有约定的内容抚养孩子就可以了。
    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回避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则上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 至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争取孩子意见。
  •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