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承包的问题,我是97年结的婚,爱人家是农村人,养鱼的,从前和村里签承包合同都是爱人的父亲的名字,98年村里重新签的承包合同,是我爱人的名字,由我和爱人共同经营,03年的时候爱人因为触犯法律被判了十六年,他父亲就以我没有能力经营鱼池为名,带我管理鱼池和钱款,08年我提出离婚,他父亲就去村子里把承包合同改成了他自己的名字,我和丈夫名下就什么都没有了,钱我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我们父亲,共有财产,我就带着婚父母的陪嫁离婚了,我想问 一下,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什么权利要回鱼池承包的权利,只是一部分也可以,并且我的户口是2000年迁进老公所在村子的,现在我没有住房,没有工作,户口在老公和他父亲的户口上,身体生病,靠打工租房子生活,这种情况我有没有权利去村里申请住房和土地,我对此一无所知,能否帮助我解答一下

2018-10-23 18:23: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有没有户口,同离婚时财产分割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补充户口,办理离婚,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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