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公婚前买的房,婚后也是由老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不够的部分由家庭开支补足,我的住房公积金只有在登记的时候取过一回,以后再也没有取过,结婚时装修房子的部分是我出的,但是我老公给我打了借款单,说是由于结婚借了我4万元。我们结婚已经3年了,现在我们又想买一套房子,想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全是我和我的父母付(我卡中的住房公积金和我父母给我的钱),还贷也是由我的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租金来偿还。我想问一下,如何做才能证明,婚后这套房是我的财产?如果公正需要有哪些内容?费用是多少?这个房子总款30多万。

2018-10-23 19:14: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若加上名字,无产权方则有按产权证的产权比例主张权利。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 1、婚前夫妻各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属于夫妻各自所有。  
    2、因为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还贷的数额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双方归还的贷款数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综上,如果夫妻归还的房贷数额相当的,彼此不再补偿对方。如果一方还贷数额较高,需要补偿还贷较少的一方。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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