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感情破裂经过:

我与老公07年初在求职过程中认识,后进同一家单位,08年10月登记结婚,10年3月生育一女儿。在结婚的3年时间里,因老公的猜忌、怀疑、自私以及相互家庭背景的巨大差异等原因,发生无数次争吵,之后升级为殴打,09年4月,我与老公因婚礼操办事宜发生口角,进而老公殴打我,导致身体手臂多处乌青淤血,脸部红肿。气愤之下,我提出离婚。之后在单位领导的劝说调解以及被告的认错下,给予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09年6月,距离婚礼仪式才一个月,我与被告因琐事出言不逊,进而发生殴打,导致我的脸部多处乌青出血,眼镜折断。气急之下,我拨打110报警,警方稍作情况了解后,开具验伤通知书。我又一次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后被告请求单位工会出面调解,在工会和部门领导一再劝说、协调下,我再次给予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11年9月,因家庭琐事,老公与我和我父母发生口角,绝望之下,我提出离婚,并分居。一个礼拜之后协议离婚,老公同意离婚,但就共同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费问题没能达成协议,于9月23日,我向法院起诉离婚。



想咨询以下问题:

1、去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时候,听说是第一次起诉,都说不会成功,是否如此?

2、法院导诉台接受了我的诉讼状和相关材料,但是一个礼拜没有消息,不知法院是否会受理?

3、夫妻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只有共同存款200万,分别在我和被告(老公)帐户里理财,其中我帐户里的理财款9.15已到账,被告(老公)一个帐户里10.8到账,另一个帐户12.1到账,所有理财卡及与银行的理财协议合同目前在我手里,被告(老公)知道我拿了理财卡后,便去银行办理了挂失,我担心在法院方面调解或受理之前,被告(老公)单方面转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我能怎么办?

4、我想拥有女儿的抚养权,被告(老公)表示同意,但抚养费问题产生分歧,我主张在双方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条件下,一次性支付女儿至18周岁的抚养费,请问法院会怎么判?

离婚
2018-10-23 19:26: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如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判决不准离婚。
    财产的分割和分配,也是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只有法院起诉解决。
  • 你好,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过错、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得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即使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超过一年的,财产分割的内容有效;未超过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依据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的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为“两年”。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一年”的规定。
  • 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